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英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刑事訴訟係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有關刑之執行亦為刑事訴訟程序一環,僅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改以受刑人地位而為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倘受刑人於執行期間死亡,主體已失其存在,自無從繼續執行原裁判所定刑罰內容。
三、查受刑人陳英雄前經法院判決有罪後、於刑事執行程序中(民國114年10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不論其是否符合撤銷緩刑要件,受刑人既因死亡而無從再予執行刑罰,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