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7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7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關兆廷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關兆廷因與告訴人黃文傑間有債務糾紛,竟於民國114年4月3日16時14分許,基於公然侮辱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外,辱罵告訴人「爛人」、「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並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住宅,且持續辱罵告訴人,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文傑告訴被告關兆廷侵入住宅及公然侮辱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