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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7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7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志賢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2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313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手機1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簡移調字第152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據前述法條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沒收:㈠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19條之5為「義務沒收」規定,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被告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惟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已同時載明聲請沒收之旨,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收。

㈡查扣案之手機1支,是被告所有、供其攝錄及儲存本案告訴人

性影像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白承認,是上開手機為被告本案犯行所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核屬刑法第319條之5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聲請沒收該手機之旨,雖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依上揭說明,本院仍得於本判決內併予宣告沒收屬專科沒收之物之上開手機。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愷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286號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5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一樓男女混廁內,躲在廁所內持手機無故朝隔壁如廁之代號AC000-H114031號之人(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如廁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嗣因A女發覺遭拍攝,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現場照片6張、扣案手機畫面截圖4張、自願受搜索停一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所稱之「性影像」,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者之謂: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319條之1立法理由第2點可知,該條增訂目的係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足見112年2月8日新增訂並施行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原有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而言,其二者間具有隱私權保障層升之性質,亦即刑法第319條之1構成要件中之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除包含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構成要件中「身體隱私部位」之外,尚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特別要素,屬於學理上所稱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而不另論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扣案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且係儲存本案性影像電磁紀錄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 愷 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耀 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