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8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文進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被 告 萬秀蓉選任辯護人 林奕翔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114年度易字第18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文進、萬秀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蘇文進、萬秀蓉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對本院115年2月26日114年度易字第1805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略稱「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