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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8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崇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9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涉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957號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0號居高雄市○○區○○000號2樓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C000-K11409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為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所建立之朋友關係。詎甲○○明知A女已無意與其聯絡接觸,竟仍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續違反A女之意願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因A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牌辨識資料、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發票明細1份、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11張、告訴人所提供之手機畫面擷取圖片27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除以時間之密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準此,被告本案自114年5月24日起至同月25日止,多次騷擾告訴人之舉止,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於刑法評價上,請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檢 察 官 郭 鈞 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 國 彥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跟蹤騷擾行為 1 114年5月24日10時2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查」傳送「我都找你溝通解釋,那邊誤會還是怎樣的,妳至少也回應吧,昨天你這樣行為,只是以朋友的關心,希望妳報告平安,你就這樣封鎖我小帳妳這樣對的嗎,我聽解釋 如果你都不回覆的話,到明天我一定會做出很瘋狂的事情」之文字訊息。 2 114年5月25日8時47分許 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1010smart」發布:「我知道糾纏卑微很廉價 但如果不是真的愛你 誰會像發瘋子去跟你糾纏 我知道從一開始 你就沒有喜歡過我 也沒有打算我們之間的關係 從跟你告白被妳拒絕 我以為只要努力還是可以的 但最後你跟我說緣分 我也不笨但我也相信妳 在這幾個月我知道為妳付出很多 每件事都是想到你,把你擺在第一位 那些全是我對你真心真誠 從來沒有去遺憾過 但最後讓我失望妳的態度 我從滿眼滿心歡喜到最後失落 你態度沒有之前那么好 對我越來越冷淡,越來越疏離 我也不怪你,只怪我我自己 全都是我自己問題罷了吧 致給我最深愛的妳」之貼文。 3 114年5月25日11時54分至同日12時7分 以Threads暱稱「1010smart」在A女貼文下方留言:「封鎖在退追蹤」、「為什麼不敢說話啊」、「你是要逼我去死嗎」、「我在Line等你」、「為什麼不敢跟我對話阿」、「你要我瘋起來給你看嗎」、「說話,為什麼不說話啊」、「我跟你說我想跟你好好溝通,不然說真的我瘋起來等等去醫院亂你」之訊息。 4 114年5月25日12時36分至同日12時40分 以Line暱稱「查」傳送「@婷(辣椒符號)我跟你說,我想跟你好好溝通,我等等做出很瘋狂的事情,反正我命都不要了」、「@ALL @婷(辣椒符號)我跟你說,我想跟你好好溝通,我等等做出很瘋狂的事情,反正我命都不要了」、「@ALL你回覆我我就不會去亂你,我原則很簡單」、「@ALL不然等等我就去醫院找你聊聊,還是在家等你」、「@ALL我希望可以跟你溝通,你一直這樣不回我會發瘋喔」、「@ALL我是認真跟你說喔」、「@ALL我沒有恐嚇你什麼,我希望你跟我聯絡把事情說清楚,你不說話我就把你用到紅起來,反正我就沒差,命不要那種」之文字訊息。 5 114年5月25日16時12分許 以守候方式接近A女之工作地點(地點詳卷)。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