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9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庭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竊盜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