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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9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9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偉民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處拘役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處拘役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