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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全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明全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明全係林坤德之祖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明全與林坤德前因糾紛而不滿,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5時許,在林明全位於臺南市○○區○○000號住處前,林明全見林坤德欲進入其住處,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鐵管並作勢欲毆打林坤德,以台語向林坤德恫稱,「我如果沒有把你(腳)打斷,你再試看看」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林坤德,致林坤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林坤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明全固不否認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持物欲作勢

毆打告訴人林坤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是持拐杖,不是持鐵管,也未出言恐嚇,是因林坤德有多次來家裡偷東西之紀錄才如此,自己只是教訓孫子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手持物品作勢欲毆打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此部分之證述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要可認定。

三、其次,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提供當日錄影檔案,有如下之內容,有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51頁):

被告手拿鐵管,對告訴人稱「轟幹你就給我進來」告訴人:「你就不要動到我」被告手舉起鐵管,對告訴人稱「我如果沒有打斷,你再試試看」、「幹你娘,養你有用嗎」;告訴人稱「我有怎樣嗎」。

四、參諸上開勘驗內容,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述情節相符,足認告訴人所述係出於真實,被告確有舉起鐵管作勢欲打告訴人、恫嚇告訴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之行為,要可認定。

五、被告雖辯稱,只是持拐杖,並未出言恐嚇,都是因為告訴人經常到家裡偷東西才如此云云。惟查,

㈠、依前開檢察官勘驗筆錄可知,被告確有持鐵管作勢欲毆打告訴人之行為,並出言「我如果沒打斷,你再試試看」等語,被告空言否認,自不足採。

㈡、再者,告訴人證稱,當天阿嬤回頂州,與阿公即被告吵架,爸爸接到阿嬤電話,要我回去看看,我還沒進去家門口,阿公就拿鐵管要打我,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也沒有和阿公吵架,當天就報警,我就載阿嬤走了等語(見偵卷第50頁),證人即被告配偶林郭敏幸亦稱,當天是有事,要叫林坤德回來,林坤德未曾偷被告東西等語(見偵卷第52頁);揆諸證人二人上開證述內容可知,並無被告所指告訴人多次竊物之情況,且告訴人是應林郭敏幸通知前來,非為竊取被告物品而來,被告所述,並無所憑。

㈢、從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未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

六、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要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與告訴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僅論以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祖孫關係,未思理性解決彼此糾紛,率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並參諸其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另審酌被告國中肄業,已退休等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