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淑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7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6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周淑苓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淑苓與A01前為同事關係。周淑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知悉其向A01借款係為償還其子積欠他人之債務,竟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2月間某日止,向A01佯稱:要繳納法院判賠之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不實之理由,向A01借款,致A01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轉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周淑苓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周淑苓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124,000元,並提領該些款項用於償還其子積欠他人之債務,花用殆盡。嗣周淑苓於112年4月15日向A01坦承上開借款理由係其所虛構,A01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A01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下述所引被告周淑苓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各該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後述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當庭提示令被告辨認或告以要旨並依法調查外,復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周淑苓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向告訴人A01稱:要繳納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借款理由,向告訴人借得款項,款項未作為繳交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而係用於處理家裡經濟狀況及兒子A03債務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上開借款理由是我兒子A03跟我說的,後來我兒子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告訴人跟我說如果支付命令的錢出來,他要抽20%,如果沒有獲利的話,他怎麼可能願意一直借我錢云云。
二、被告不爭執事項: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向告訴人A01稱:要繳納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理由,向告訴人借得款項,款項未作為繳交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而係用於處理家裡經濟狀況及兒子A03債務殆盡等情,此為被告所坦認無誤,並據告訴人A01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明確,且有告訴人A01提供之匯款紀錄及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100-116頁)、被告簽立之170萬元借據1張(警卷第269頁)、告訴人A01(暱稱「白象Zon tai Wu」)提出與周淑苓之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警卷第271-274頁)、告訴人A01提出與周淑苓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偵卷第49-67頁)、被告周淑苓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3張(警卷第303頁)、台新銀行114年8月28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20137號函檢附周淑苓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易字卷第121-129頁)附卷可稽,上開事實先堪認定。
三、被告誆稱要繳納法院之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云云,以不實理由向告訴人借款,所為構成詐欺取財,理由如下: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係指行為人施用詐術,致被詐欺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且詐術並不以積極之欺罔為限,即利用被詐欺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最高法院46年台上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陷於錯誤」,係指意思表示發生錯誤而言,亦即被詐欺人對於構成意思表示內容之「效果意思」與表示於外之「表示行為」,因錯誤而發生不一致,至於形成效果意思之「內心動機」發生錯誤,倘係交易上認為重要事項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衡諸一般社會交易,貸與人評估是否與借款人成立契約,所重視者即係借款人之信用能力、借貸資金用途、償還款項之來源、債權擔保之確保及借款人之未來展望性等因素,是借款人之經濟信用能力,當屬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重要事項無疑,依前開說明,倘貸與人因借款人之錯誤訊息,而誤認具備還款之經濟信用能力,因償債能力屬借款與否之重要事項,則貸與人縱然係以「借貸」為名義,向貸與人商借款項,但因貸與人因借款人之詐術施用致誤認其償債能力,而借與款項,貸與人之「內心動機」發生錯誤,仍屬刑法上之「陷於錯誤」。
(二)告訴人A01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11年10月30日請我先幫她代墊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我於當日23時1分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其指定台新銀行帳戶,於111年11月22日向我表示其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要我先代其清償債務方能取回,我於當日12時53分在玉山銀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其指定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等語(警卷第13頁)。於偵訊時證稱:
(是否共借170萬元給周淑苓?)是。(周淑苓以何理由跟你借款?)她說有法院的裁定,要將扣押的款項給她,但需要先繳交保證金,因此我就借錢給她。上述的理由是後來才跟我講的。周淑苓一開始是借小額的款項,我就借給她,後來大額的款項就說是要繳保證金,所以我才借她等語(偵卷第25-25反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她有一張臺中法院被判賠的支付命令,要支付保證金才能把錢拿回來,並向我借錢。(她是說法院判賠支付命令的保證金是給她自己嗎?)是。她跟我說要先繳保證金,我借她第一筆錢後,她說要拿到支付命令的支票的時間她還沒拿到,後來又說要請朋友處理,但支票被扣著,朋友說她有欠錢什麼的,要繼續索取才願意還她那張支票。(她當時有無拿支付命令的什麼東西給你看過?)沒有。(提示偵卷第54頁反面之A01與周淑苓對話紀錄,被告說「宗泰,剛大哥有打電話來,他說他朋友回來說因我兒子有簽一張切結書在那裡,說因為遺失任何人都不能領,所以保證金被提高,現在要100萬元,他跟朋友去處理,不夠的40萬元他朋友現在要趕去拿錢再去法院,下午會處理,好了會打給我」,這段內容的意思為何?)她一開始說要在法院那邊要領保證金,她請她友人拿支票回來後就說保證金被提高,不夠她就跟朋友要錢,把支票領回來,她說處理好會告知我。(提示同一份對話紀錄,為何你會說「淑苓姐,我真心希望幫助妳,但因為真的失望太多次了,我真心問妳,妳真的確定妳跟妳大哥都不是在詐騙我,如果真的是,妳老實說,我不會生氣,會原諒一切的」?)因為她向我拿了好多次錢,但支票什麼的我都沒有看到,一直問她,每次都說在處理中,但都一直在拖。(提示偵卷第57頁,你說「不是騙人,沒有任何證據,但要妳拿出來妳也拿不出來,從頭到尾都是妳自己在說,我就真的傻傻的相信妳,但我真的沒有辦法再忍受妳的態度了」,「要妳拿出來妳也拿不出來」的意思為何?)我想跟被告說妳跟我借那麼多錢,比如法院的傳票、公文、支付命令的支票、處理的那些對話,叫被告拿出來給我看但被告都拿不出,所以我就很懷疑真假。(提示偵卷第58頁,被告說「是因為保證金的事,我拿不出保證金,我朋友請人幫忙辦好,但朋友堅持要我拿一些錢回去,他才肯將收據交給我,怕我們領錢後就跑掉,他就沒辦法和我們去領這筆錢,上星期我已經將保證金都繳了,等我兒子上去拿收據去法院領,但他還是堅持先拿一些錢才肯將收據給我們,我和我朋友都盡力在處理」的意思,也是指支付命令保證金的事情?)是。被告說法院支付命令的保證金提高,後來又說領出後,朋友那邊因欠債關係不願意給她領,處理得反反覆覆。(被告有無提到她兒子A03?)被告說她兒子有簽相關文件,有需要她兒子處理,我有載被告與其兒子去臺中,有見過面,被告跟我說她兒子多次騙她的前科,所以她跟我保證這件事就是她自己去處理。(你說有次載被告與她兒子去臺中是何時?)周淑苓當時說她有一筆錢不夠,載她及其兒子去臺中,將保證金拿給A03進去法院繳交,就可以過個流程把支票拿回來,當天就可以處理好錢給我。(你的意思是說你載被告跟她兒子一起去臺中?)更正,我有載周淑苓去臺中,中間我有點忘記了,我記得我在臺中車站有與A03見面,我應該沒有載A03去臺中,A03本來說要跟我們一起上去,後來又說他自己要搭客運上去。(當天為何要載周淑苓去臺中?)被告跟我說她要跟她兒子要裡處理這張支付命令的事情。(你載被告去臺中的何處?)我載被告去臺中地方法院的附近,也沒有進去。我有放被告下車,被告說要跟她兒子去法院處理支付命令的事。後來被告回來跟我說錢不夠還是怎樣,具體原因忘記了,但票還是沒有拿出來,我再將周淑苓載回去,A03沒有跟我們一起走。(在你載周淑苓上臺中後,還有無再向你借這筆支付命令的錢?)有。(後來被告還有無以此理由向你借錢?)有,被告又改稱票已經從法院領出來,但在她朋友那邊扣留,過程中是周淑苓跟我講。(這些支付命令是被告的支付命令還是A03的支付命令?)被告說是她的支付命令。(後來被告跟你說她支付命令的支票領出來了,那為何又會被朋友扣留?)被告說她也有欠幫她處理這張支付命令的朋友錢,所以領出來後就被朋友扣住,無法拿出來兌現。(提示偵卷第61頁,被告說「宗泰,我想了很久,我覺得應該坦白告訴你實際的情形,我其實只是因為跟我兒子欠了那個大哥很多錢,時間也久了,去年我曾要求他將本票還給我,我說會想辦法還他錢,所以編造了這個理由請你幫忙,你猜的沒錯,這些錢是我用了理由從你這邊拿去還他,其實我為了我兒子早就一無所有,這段時間我也想了很多,我覺得向你坦白一切或許才是正確的方式」,「編造了這個理由」是何理由?)支付命令的理由。我已經懷疑被告了,到底這筆錢拿去哪裡,到什麼事情都沒有處理回來,文件、公文都沒有,全部都是被告在講,我去臺中也有看到被告打電話跟他聯絡,但什麼都沒有看到,所以就懷疑被告是騙我的。被告後來被開除後人也消失了。(提示第269頁借據,借據上面寫說是周淑苓開給你的?)是我寫的,我請周淑苓確認,確認無誤後就請周淑苓簽名。(用法院判賠支付命令的保證金為理由向你借錢,金額是否為48萬元?)是,那時候記憶比較正確。(後續以支票被朋友扣留的理由向你借16萬元、20萬元、5萬元不等?)是。(「後又以長子A03述支票已被轉至其手,再向A01借貸4萬5千元」的意思為何?)被她朋友那邊拿走等等之類的再跟我借4萬5千元。(「後又以長子A03要求要給予其錢方便交還本票,又述此時兒子被人扣押未贖回支票,再陸續向A01借數十萬元」,理由及金額是否實在?)均正確等語(本院易字卷第79至89頁)。
(三)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妳有無詐騙A01?)有,我於112年4月15日有向他坦承之前騙他說家裡有急事需用錢,要先幫我兒子代墊台中法院支付命令(但是他跟我說他有去查過,確實有這個支付命令,還說他跟台中的審判長、檢察官都很熟),實際上是我兒子欠A02等人錢,所以向A01借錢來幫兒子還債,因我兒子在台中誤入歧途欠下大筆債款等語(警卷第4頁)。於偵訊時供稱:(你用何理由借款?)說要繳法院的支付命令保證金,以及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理由。(上述借款理由屬實?有證據提出?)是我兒子跟我說,後來我兒子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上述理由是真的。(你的上述借款做何用?)因為家裡剛好出事情,我私人拿去處理家裡的事情,我有拿一部分給我兒子,但拿多少我不記得了等語(偵卷第33反-34頁)。
(四)再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期間,對話略如附表二:被告於對話中提及:「被告稱:宗泰,現在在等"他們"說辦就行,一說好我立刻告訴你。[白象ZontaiWu(告訴人):不是啦我不是要跟妳崔錢啦。我是說錢離開法院之前妳打110,請警察護鈔到銀行,不然妳拿著三百多萬的現金有點危險。]」、「被告:是因為保證金的事,我拿不出保證金,我朋友請人幫忙辦好,但他朋友堅持要先拿一些錢回去,他才肯將收據交給我們,怕我們領了錢跑掉,他又沒辦法和我們去領這筆錢。在上星期他已將保證金都繳了,等我兒子上去拿收據去法院領,但他還是堅持先拿一些錢才肯收據給我們,我和我朋友都盡力在處理...」、「被告:剛大哥有打電話來,他說他朋友回來說因我兒子有簽一張切結書在那裡說因遺失任何人都不能領,所以保證金被提高,現在要100萬,大哥朋友有去處理不夠的40萬,他朋友現在要趕去拿錢再去法院,下午會處理,好了會打給我。」等語(偵卷第49-67頁),並有由被告簽名之借據1張,內容略為:「本人自2022年起陸續以台中地方法院判賠之支付命令支票之保證金為理由向A01借貸共48萬元。後續以支票為人所扣留為由,陸續再借16萬元、20萬元、5萬元不等,後又以長子述支票已被轉至其手,再向A01借貸4萬5千元。後又以長子述要求要給予其錢,方願交還本票,又述此時兒子被人扣押,為贖回支票,再陸續向A01借貸數十萬元」等語(警卷第269頁),均足以補強告訴人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謊稱:要繳納法院判賠之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不實之理由,讓告訴人陷於錯誤以為被告有經濟能力償還借款,至屬明確。
(五)被告對於以前揭不實之理由,將有助於其易於向告訴人借得款項一情,主觀上顯有知悉,益徵借款人之經濟信用能力,對於消費借貸契約成立與否,至關重要,被告對此自不可能推諉不知,足認其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仍以虛構理由向告訴人借款。
(六)被告就告訴人所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實際上卻均係使用於處理家庭的、清償其子欠債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被告對告訴人訛稱其要繳納法院判賠之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不實之理由,使告訴人誤信其有償債能力,進而向告訴人多次借款,所為核屬詐欺行為甚明。
(七)至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聲請傳喚證人A02,欲證明上開借錢的理由係其兒子跟其講的等語。然查,證人A02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跟我提說A03請她處理一筆錢給他,法院他有一筆錢可以拿回來,但要先繳交保證金才能拿回來,我跟她說「這應該不可能,這是假的」。聊天的時候她跟我說的,都是從周淑苓那邊聽來的。也是A03告訴她法院有一筆錢可以領,但需要先繳保證金,我跟周淑苓說「這你兒子騙妳的,他已經騙妳那麼多錢了妳還相信?」。我有問過A03,他說他有這樣跟他媽媽這樣說。我記得過程,但是我不記得確定日期。(當時你為何會問A03說這件事情?)因為A03已經把他媽媽的財產騙光了,我叫他不要再騙他媽媽的錢。(所以你當時也有跟周淑苓說這應該是騙的?)我說「這個應該90%是騙的啦,不可能啦」。現在反詐騙宣導這麼多,如果有的話,法院也會直接寄公文,我當時也有這樣跟周淑苓說,然後她一直說是A01一直鼓勵她去辦,跟她說他在法院有很多朋友,這是事實,從法院內部查證過等語(易字卷第67-77頁)。可見證人A02對於被告向告訴人借款的消息來源為被告,證人A02雖證述其亦有問過A03,然證人A02對於詢問之時間無法確認,而A03經本院傳拘均未到庭。況自被告於112年4月15日13時23分之對話紀錄,被告稱:「我覺得應該坦白告訴你實際的情形,其實只是因為跟我兒子欠了那個大哥很多錢,時間也很久了,去年我曾經要求他將本票還給我,我說會想辦法還他錢,所以編造了這個理由請你幫忙,你猜的沒錯,這些錢是我用了理由從你這邊拿去還他」等語,被告已承認是其編造理由向告訴人借款,足認被告知悉前揭借款理由是虛假的,故A02前揭證述,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八)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又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判斷之事項,倘其判斷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僅為借款,非屬詐欺云云,然查若非被告以法院判賠支付命令支票之保證金等理由借款,致使告訴人誤信被告確有相當還款能力,此由告訴人於LINE對話中稱「我是說錢,離開法院之前,妳打110請警察護鈔到銀行,不然妳拿著三百多萬的現金有點危險。」等語,告訴人自不可能無端願意在長達近數月之時間,多次借款給被告,金額總計高達112萬4,000元,參照上開說明,可見告訴人確因被告不實之話術,而陷於錯誤始會交付財物,被告已構成詐欺行為無疑,非屬單純民事借款糾紛,至告訴人雖未確實查證或高估對被告之信任,甚至表明要抽成20%,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辯稱僅為借款非屬詐欺云云,亦無可採。
(九)本件被告上開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淑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接續向告訴人以不實理由借款,並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犯罪時間密接、手法相類,復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僅論以接續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事,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對告訴人施用事實欄所載詐術,致使告訴人誤認被告有償債能力,詐得共計112萬4,000元,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犯罪造成危害非輕,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意,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除返還1萬5,000元外,其餘均未賠償,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被告為本案犯行而取得共計為現金112萬4,000元,屬其犯罪所得,被告除返還1萬5,000元外,尚有110萬9,000元未歸還,亦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9日至112年11月間,向A01佯稱要繳納法院支付命令保證金、支付命令支票遭朋友扣留等語,致A01陷於錯誤,而於上開時間,陸續以面交或轉帳至周淑苓指定帳戶之方式,先後交付予周淑苓57萬6,000元(即170萬元-112萬4,000元=57萬6,000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取取財罪嫌。
(二)被告辯稱:170萬元是包含利息,我不知道告訴人給我多少錢,是陸續借的等語。
(三)起訴書雖以告訴人於111年3月19日至112年11月間,除了前揭有罪部分之112萬4,000元外,另有詐得57萬6,000元,惟查:
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當時算到最後,我已經亂掉
被告向我借了多少。此部分的金額我無法確認。170萬元是包含貸款、利息、違約金等語(本院卷第89頁)。
⒉依據本案借據下方「2022.12底」之記載,可知被告簽署借據
之日期為「2022年12月底」,再參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2年11月匯的金額都不含在上開借據中?)是。(提示借據,170萬元是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借款,而非2023年?)是。(所以你們確認金額是170萬,是111年12月底就已經確認這170萬?)對等語(本院卷第89頁)。且依附表二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12年4月15日即已向A01坦承上開借款理由係其所虛構。
⒊起訴書雖以告訴人於111年3月19日至112年11月間,陸續以面
交或轉帳至周淑苓指定帳戶之方式,先後交付予周淑苓合計170萬元,惟依告訴人所述170萬元是包含利息、違約金,然利息、違約金自不能算入被告詐得之財物,自無法直接以借據上所載之170萬元,作為認定被告詐欺所得金額的依據,而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為被告詐欺所得金額。因此,起訴意旨認被告另詐得57萬6,000元部分,並無法證明,但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依據本件起訴意旨,亦與被告前述經論罪科刑之犯行,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僅詐取金額有所減縮),故不另諭知無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A06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01轉帳至周淑苓之台新銀行帳戶之時間、金額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1 111年5月18日22:54:11 20,000元 2 111年8月25日14:49:02 40,000元 3 111年8月25日15:04:07 30,000元 4 111年8月26日20:16:14 15,000元 5 111年8月29日10:29:17 100,000元 6 111年10月28日19:38:39 60,000元 7 111年10月30日23:01:39 100,000元 8 111年11月10日15:33:58 30,000元 9 111年11月14日15:15:26 120,000元 10 111年11月15日14:26:00 100,000元 11 111年11月17日00:13:26 100,000元 12 111年11月17日11:19:40 20,000元 13 111年11月19日16:32:22 30,000元 14 111年11月22日13:11:33 100,000元 15 111年11月28日12:00:30 24,000元 16 111年11月28日12:01:47 5,000元 17 111年11月29日20:30:26 30,000元 18 111年12月15日22:08:18 200,000元 總金額:1,124,000元
附表二:
時間 對話紀錄內容 頁數 (111年8月26日前某日)14:49 白象Zontai Wu:我先給妳四萬了妳先看看。 周淑苓:好的,謝謝你。 偵卷第60反頁 (111年8月27日至8月30日間某日)14:10 白象Zontai Wu:...(前略),說真的,經過這次的事件我也真的不敢再借錢給別人了,原本五萬沒拿回來我還稍微可以喘錢,但後來你又多了八萬五,我現在自己沒有辦法跟媽媽借到15萬我下個月都不用過了!我愛莫能助...(後略)。 偵卷第59反頁 (111年8月30日) 白象Zontai Wu:【通話取消】、【通話無回應】、【通話取消】 周淑苓:宗泰,現在在等"他們"說辦就行,一說好我立刻告訴你。 白象Zontai Wu:不是啦我不是要跟妳崔錢啦。我是說錢離開法院之前妳打110請警察護鈔到銀行,不然妳拿著三百多萬的現金有點危險。 周淑苓:宗泰我趕不回去上班可否麻煩你上。 白象Zontai Wu:你等我一下。 偵卷第59頁 (111年9月30日前某日)23:08 周淑苓:宗泰,你以為我不想處理嗎?我超想處理,但事情不是你想像的這樣,是因為保證金的事,我拿不出保證金,我朋友請人幫忙辦好,但他朋友堅持要先拿一些錢回去,他才肯將收據交給我們,怕我們領了錢跑掉,他又沒辦法和我們去領這筆錢。在上星期他已將保證金都繳了,等我兒子上去拿收據去法院領,但他還是堅持先拿一些錢才肯收據給我們,我和我朋友都盡力在處理...(後略)。 偵卷第58反頁 (111年10月25日前某日)17:31 白象Zontai Wu:不是騙人沒有任何證據,要妳拿出來妳也拿不出來,從頭到尾都是妳自己再說,我就真的傻傻的相信妳,但是我真的沒有辦法再忍受妳的態度了...(略),我不管妳的案情案件怎樣,妳怎麼處理都跟我無關,用什麼辦法我也不管,反正妳就是這個月把欠我的32萬5千全部還我,不然我一定採取法律途徑。 周淑苓:...(略)雖然我現在拿不出證據讓你信服,這些事我必須透過我朋友去處理(略),當我朋友說這星期要讓事情都解決,我才這樣跟你說你幫我那麼多,我怎麼可能故意害你。我真的一直有在催我朋友趕快處理 偵卷第57反頁 111年10月28日00:56 周淑苓:宗泰,今天下午和對方談好在禮拜日下午前,再給他11萬,他將所有東西交給我們,讓我們自己去處理,明天我還沒法處理出來,我想麻煩你延到下星期,讓我可以把這件處理好。 偵卷第57頁 (111年11月20日前某日)21:33 白象Zontai Wu:淑苓姐,我真心希望幫助妳,但是因為真的失望太多次了,我真心問你,妳真的確定妳跟妳大哥都不是在詐騙我,如果真的是,妳老實說 ,我不會生氣會原諒一切的。 偵卷第55頁 (111年12月14日前某日)14:23 周淑苓:宗泰,剛大哥有打電話來,他說他朋友回來說因我兒子有簽一張切結書在那裡說因遺失任何人都不能領,所以保證金被提高,現在要100萬,大哥朋友有去處理不夠的40萬,他朋友現在要趕去拿錢再去法院,下午會處理,好了會打給我。 偵卷第54反頁 (111年12月14日)12:57 周淑苓:大哥剛打來,他說他們從昨晚等一天才聯絡到,剛要回來,東西約後天晚上拿,錢還在大哥身上,他沒拿到東西,錢不會給 偵卷第52反頁 112年4月15日13:23 周淑苓:宗泰我想了很久我覺得應該坦白告訴你實際的情形其實只是因為跟我兒子欠了那個大哥很多錢時間也很久了去年我曾經要求他將本票還給我我說會想辦法還他錢所以編造了這個理由請你幫忙你猜的沒錯這些錢是我用了理由從你這邊拿去還他其實我為了我兒子早就一無所有這段時間我也想了很多我覺得應該向你坦白一切或許才是正確的方式你應該記得第一次你載我上去台中時他在電話中口氣不好原因也是我也用了同樣的方式去騙他...(後略)。 偵卷第61頁,同警卷第303頁 112年4月15日18:26 白象Zontai Wu:坦白就好!我想盡辦 法就是希望妳面對問題而已!...(略),而且我家的部分也涉及水利地,要向政府買地!大概也要20萬元,信用卡的債務也處理一半而已!...(略),算下來妳五月中先還我30-40 萬元吧!其他的部分我會計算過後,把利息去掉!總共我實際上就是借你150萬元,妳就把本金償還就好...(後略)。 警卷第3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