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順偉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01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5於本院之自白」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僅為滿足個人私慾,竟無故以附件所示方式,乘告訴人乙女如廁,攝錄如附件所示之告訴人性影像,而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且被告犯罪方式係挑選公眾得隨意出入之加油站,隨機對不認識之女性為之,影響社會治安及大眾之隱私權程度均不輕,甚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一貫,並自述有在就診、服藥而有改悔之舉措,態度尚佳。告訴人經本院通知、聯絡均無著,無從安排和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造成危害、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宣告沒收之說明:㈠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iPhone15 Pro手機1支,前經另案查
扣後,已由本院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於此不重複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攝錄之性影像業已於偵查中當庭刪除(見偵卷第219
至220頁),卷內復無被告攝錄之性影像仍存在、外流之事證(如偵卷第89頁),可認被告本案所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應已不復存在,而無庸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卷宗內關於上開資訊翻拍之紙本照片(已適當遮隱),僅係基於本案採證之目的所列印之證據資料,當非上開法律規定所指應予沒收之「物品」,亦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A04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9012號被 告 A05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於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起至112年8月7日間之不詳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千越東門加油站之女廁,基於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趁代號AC000-B113434號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00年0月生)如廁時,自乙女隔壁廁所隔間下方,以手機伸入乙女所在廁間,而攝錄乙女如廁過程及其臀部、下體之性影像1部。嗣因A05因涉另案偷拍案件為本署查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457號判決有罪確定),於上開案件扣案iPhone 15 Pro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AaAa」內記事本發現上開性影像,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女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扣案手機內之LINE群組「AaAa」僅有其1個成員,且本案性影像為其上傳至群組記事本之事實。 2 告訴人乙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案物品照片6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性影像通報表、嫌疑人拍攝影像與現場勘查照片對照表、現場平面圖各1份、被害人外貌照片3張、數位採證資料截圖9張、現場照片8張、LINE群組「AaAa」之相簿、記事本畫面截圖13張。 1、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上開群組相簿、記事本上傳之性影像,除本案性影像外,尚有真實身分不詳之19位女子在同一加油站廁所之同一廁間、同一角度遭偷拍如廁過程性影像之事實。 4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457號判決1份。 佐證被告前因在上開加油站女廁,以將手機伸入隔壁廁間之方式偷拍另案被害人如廁過程性影像(即與本案偷拍手法相同),經臺南地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二、按刑法所稱之「性影像」,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者之謂: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319條之1立法理由第2點可知,該條增訂目的係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足見112年2月8日新增訂並施行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原有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而言,其二者間具有隱私權保障層升之性質,亦即刑法第319條之1構成要件中之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除包含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構成要件中「身體隱私部位」之外,尚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特別要素,屬於學理上所稱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而不另論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
三、至被告所為,是否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部分。被告於偵查中辯稱:我不知道告訴人為未成年人等語。查告訴人乙女案發之112年5月間至112年8月7日之期間,固為未滿18歲之人;然觀上開性影像內容,係告訴人身著加油站制服如廁之影像,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嫌疑人拍攝影像與現場勘查照片對照表各1份、被害人外貌照片3張附卷可稽,自告訴人之外貌特徵、所著衣物尚無從辨認告訴人之真實年齡,是被告所辯尚非全然無據,要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本案性影像,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另案扣案iPhone 15 Pro手機,固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然業經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457號判決宣告沒收,認尚無重複沒收之必要,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