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3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義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2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義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義吉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對本院114年9月1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132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