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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風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99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6724、49586、55862號及114年度偵字第2921、7993、11970、12844、13501、14425、15277、18046、37003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123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李風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風錡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起訴書與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照)。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即起訴書部分)詐得「GASH點數」,附表三至四其中部分詐得「GASH點數」,均屬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此等部分應屬詐欺得利範圍,至附表二至四所示取得實體商品部分,應屬詐欺取財之犯行。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

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四所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GASH點數」),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之一行為,而侵害

上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附表二金額最高情節最重)。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二至四),與本案起訴書之犯

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

三、科刑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縱容他人為不法

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檢警追查困難,嚴重危害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其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參以被告自稱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曾從事汽車美容、離婚、有一未成年小孩現由前妻扶養、需提供阿嬤生活費、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本院卷第8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暨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本件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提供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有獲取財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交付與詐騙集團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雖係供本案

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孟亭移送併辦,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書):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綁定支付之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統一超商門市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呂宜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傳送一則冒名玉山銀行之簡訊予呂宜眞,誆稱: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網址連結】云云,致呂宜眞陷於錯誤,因而點入訊息所附之網址連結並輸入其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輸入OTP驗證碼。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6日 晚間9時16分許 輔大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991號 113年5月16日 晚間9時17分許 輔大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6日 晚間9時24分許 三洋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679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附表二(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4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4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jdk.top」之不實簡訊與A04,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4月30日 晚間7時38分許 夏普震旦泰山明志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iphone 15 pro 128g(黑)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 三星M34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 4萬3,89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844號附表三(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5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日下午4時32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anek.top」之不實簡訊與A05,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日 晚間9時4分許 傑昇通信泰山明志二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空機1支 4萬861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501號附表四(併辦意旨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綁定支付之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統一超商門市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6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7時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6,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3時53分許 公園賞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佳士達5毫克x10 1,4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724號 (第35-43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1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6分許 福興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7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2 A07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7時17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7,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6分許 頂安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咖哩雞排焗飯x1 麻油雞飯糰x1 泰國頭等艙梅子x1 統一UNI water純水PET5 GIZ00000000000000x1 比菲多減糖纖維471mlx2 427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046號 (第23-29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8分許 價值1,000元之GASH點數 1,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9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9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3 A08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6時42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8,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49分許 頂安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七星天藍香菸24支x8 寶亨6號香菸x10 2,12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586號 (第13-22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4分許 頂東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4分許 價值1,000元之GASH點數 1,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5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4 A09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9日晚間10時48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ebk.top」之不實簡訊與A09,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1日 凌晨0時54分許 宏懋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72號1樓)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425號 (第43-48頁) 113年5月11日 凌晨0時55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10 1,250元 113年5月11日 凌晨1時2分許 新龍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5 A1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下午5時3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hanbk.top」之不實簡訊與A10,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以身分證字號查詢) 113年5月15日 晚間11時31分許 新龍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1,490元之GASH點數x2 (OPEN錢包_玉山折抵10元) 2,97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970號 (第35-47頁) 113年5月15日 晚間11時52分許 仁泰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價值1,490元之GASH點數 (OPEN錢包_玉山折抵15元) 1,475元 113年5月16日 凌晨0時32分許 一級棒門市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 價值1,690元之GASH點數 (OPEN錢包_玉山折抵8元) 1,682元 113年5月16日 凌晨0時33分許 大衛杜夫香煙(黑)x10 1,250元 6 A1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6日下午4時44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abuk.top」之不實簡訊與A11,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2分許 后福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62號 (第35-45頁)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2分許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8分許 新宏盛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7 A12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A12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凌晨0時0分許 榮和門市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號5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21號 (第29、37-39頁) 113年5月18日 凌晨1時19分許 仁泰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統一麥香奶茶TP375x4 御茶園特上檸檬茶TP330x2 紅牌速纖纖維飲料TP330x2 比菲多原味瓶471ml(瓶)40x3 新北市環保兩用袋(中) 226元 8 A13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4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3,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23分許 向揚門市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277號 (偵查卷第8-11頁)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27分許 Bourbon FET可樂口味軟糖x1 加倍佳棒棒糖x1 純粹喝咖啡重乳拿鐵275mlx1 桂格100%燕麥(顆粒 微甜)290x1 133元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57分許 羚陽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9 A1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4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4,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58分許 羚陽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003號 (第45-53頁) 113年5月19日 凌晨0時1分許 新陽光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68號37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9日 凌晨0時1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 10 A15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5,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39分許 迴龍站 (新北市○○區○○路000號895號之1號) 寶可夢海豹球-15CMx1 飛利浦磁吸車用快充手x1 1,189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93號 (第15-16 、49頁)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40分許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42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991號被 告 李風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風錡明知取得他人手機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目的在於以他人手機門號撥打詐騙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或以該門號認證電支帳戶、遊戲帳戶或其他會員帳戶,以規避司法警察機關追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於113年5月1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新莊服務中心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預付卡門號SIM卡,以不詳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持以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於113年5月4日某時,以本案門號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公司)申辦OPEN POINT會員帳號(下稱本案會員帳號),並進行簡訊驗證,復於113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傳送一則冒名玉山銀行之簡訊予A02,誆稱: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網址連結】云云,致A02陷於錯誤,因而點入訊息所附之網址連結並輸入其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及輸入OTP驗證碼,以致該詐欺集團取得A02信用卡資訊後,即於同日晚間9時16分、17分、24分許,以該信用卡資訊於網路上盜刷三筆新臺幣(下同)各為2,690元之GASH點數,並將本案玉山信用卡設定為本案會員帳號「OPEN錢包」之支付工具,因此詐得價值8,070元之等值商品,統一超商公司再據以向玉山商業銀行請款。嗣於同日晚間9、10時許,因A02在手機收到信用卡刷卡扣款之簡訊,乃發覺本案玉山信用卡遭人盜刷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風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本案門號是我申請在另一支手機使用的,當天申辦完就遺失了,掉在哪裡不清楚,後來我辦完騎摩托車回家時,連同皮夾及放在皮夾裡的證件和現金一起遺失,我辦完之後還沒有開封先放在皮夾,因為電信業者跟我說要過3小時才可開封,我當時有毒品案在身且不知道自己是否被通緝,才不敢去報案及掛失證件,因為我有朋友被通緝,他去區公所辦東西被抓,所以我不敢去補辦雙證件,我想說是預付卡沒有很嚴重,所以就沒去處理云云。 2 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手機簡訊截圖畫面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有於上開時間收受詐騙簡訊,並依指示輸入本案玉山信用卡資料,該信用卡因而遭盜刷共計8,070元之事實。 3 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年5月31日玉山卡(信)字第1130001425號回函暨所附之告訴人信用卡會員基本資料、相關刷卡明細與電子發票存根聯、本案門號在統一超商公司註冊本案會員帳號之基本資料及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本案門號確係被告於113年5月1日,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新莊服務中心申辦,且本案會員帳號註冊係以本案門號進行簡訊驗證,並經綁定本案玉山信用卡做為支付工具,而刷卡消費8,070元之事實,另佐以本案門號自申辦3日後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投入詐騙告訴人使用,足證被告於偵查中所欲建構之其係因遺失「體型極小」之本案門號SIM卡,方遭拾得人盜用後「立即」插入不詳手機盜用並申辦本案會員帳號等節,純屬臨訟飾卸、憑空杜撰之詞,委不足採。益徵本案門號應係被告於113年5月1日某時申辦完後,主動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恣意使用等情。 4 本署通緝簡表及矯正簡表 證明被告最後一次遭通緝之時間係從112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2月27日止,且自112年12月27日起即入監執行至113年3月25日才遭當庭釋放,顯見被告於偵查中所辯:我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沒(本案發生時,被告才剛被釋放1個多月而已),才不敢去報案云云,純屬子虛,況「電話掛失門號SIM卡」(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立即撥打電信業者客服電話 2.告知客服您需要掛失SIM卡 3.完成身分驗證4.確認掛失狀況)本不須本人親自出面(僅須在電話中進行相關身份驗證資訊而已,自不暴露之理),即可辦理該門號停用,以避免門號被不當使用或進一步損失,此乃眾所周知之理,被告自難諉為不知,益見被告上開所辯內容,顯屬詭辯。 5 本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76號、第16945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4475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92號、第30202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807號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證明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不久即113年3月25日從桃園看守所遭釋放後某時,曾加入不詳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遭多處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之紀錄;且曾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提供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因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足徵被告自係深諳我國現今社會充斥詐欺集團以應徵工作、申辦貸款、投資等不當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之亂象,亦知曉現今詐欺集團成員會利用「人頭門號」誘騙被害人,是被告於偵查中所辯:我確認與之前加入詐欺集團的案子無關,本案門號我是遺失的云云,顯係臨訟文過飾非之詞,洵無足採。

二、按電話門號之申辦並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得申請取得,且1人得申請多數門號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則要求他人提供電話門號以供使用者,極可能係為掩飾其個人身分,以使其犯罪行為不易遭人追查。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均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況近年來,社會上各式人頭電話及帳戶詐財之事件迭有所聞,被告對此應無不知之理。經查,本件被告李風錡既係高職肄業,從事汽車美容等工作多年,且於本案發生前即113年5月7日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另於111年11月6日有因提供「人頭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而遭起訴之前科紀錄,依其人生歷練、社會閱歷,以及所受教育程度觀之,應可預見他人以「對價」向其收購手機門號SIM卡,極有可能係為非法利用、隱匿真實身分,以欺騙不知情之社會大眾之目的,惟其為貪圖不法獲利,仍將本案門號SIM卡交付他人使用,聽任其自然發展,自有間接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李風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 純 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6724號113年度偵字第49586號113年度偵字第55862號114年度偵字第2921號114年度偵字第7993號114年度偵字第11970號114年度偵字第12844號114年度偵字第13501號114年度偵字第14425號114年度偵字第15277號114年度偵字第18046號114年度偵字第37003號被 告 李風錡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123號,日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李風錡可預見任意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有可能遭他人用以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逃避警方查緝,竟基於縱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日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A04,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輸入附表一所示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之信用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佯以係被害人A04本人,於113年4月30日晚間7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夏普震旦泰山明志店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並以附表一所示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款項,因此詐得附表一所示財物。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查得本案門號於113年5月4日有插卡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三星M34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始循線查悉上情。㈡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

二所示之被害人A05,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輸入附表二所示玉山銀行之信用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佯以係被害人A05本人,於113年5月1日晚間9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傑昇通信泰山明志二店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並於購買確認書之行動電話門號欄位留存本案門號,復以附表二所示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款項,因此詐得附表二所示財物。嗣因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13年5月4日某時許,以本案門號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一超商)申辦會員,復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輸入附表三所示玉山銀行之信用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佯以係被害人等人本人,將附表三所示玉山銀行信用卡設定為本案會員「OPEN錢包」之支付工具,而於附表三所示交易時間,在附表三所示統一超商門市購買附表三所示商品,並以本案會員「OPEN錢包」綁定附表三所示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附表三所示金額,因此詐得附表三所示財物及利益。嗣因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4、A15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麻豆分局報告、A05、A07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送、八德分局報告、A06、A13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A08、A12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莊分局報告、A09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三、證據:㈠被告李風錡於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A04、A05、A06、A07、A08、A09、A12、A13、A

15、證人即被害人A10、A11、A14於警詢時之證述。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夏普震旦泰山明志店函復資料暨刷卡簽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附表一所示之三星M34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之113年4月30日至同年7月20日之雙向通信紀錄查詢、告訴人A04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04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3年度偵字第12844號)。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傑昇通信泰山明志二

店函復資料、購買確認書、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A05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05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交易明細截圖(113年度偵字第13501號)。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06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06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3年度偵字第46724號)。

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

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07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07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交易通知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8046號)。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

查詢單、IP位址查詢、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08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告訴人A08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3年度偵字第49586號)。

㈧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申登人查詢、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09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09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交易明細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4425號)。

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被害人A10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被害人A10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4年度偵字第11970號)。

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被害人A11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被害人A11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3年度偵字第55862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12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交易明細截圖(114年度偵字第2921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

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告訴人A13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告訴人A13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被告之國民身分證掛失資料查詢、健保卡領卡資料查詢(114年度偵字第15277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交易明細、被害人A14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電子發票存根聯、被害人A14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聲明書(114年度偵字第37003號)。

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會員資料、電子發票

存根聯、告訴人A15玉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A15提供之簡訊翻拍畫面(114年度偵字第7993號)。

四、所犯法條:㈠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三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就附表三編號1至5、7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

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財產法益,且同時涉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

㈢又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至報告意旨及告訴人A15、A09另指訴被告涉有刑法第358條之

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惟告訴人A15、A09係遭詐騙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再經綁定為本案會員「OPEN錢包」之支付工具以支付購物款項,非未經同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核與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五、併案理由:被告前因提供本案門號而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991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日股)以114年度易字第2123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係被告同一交付門號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不同被害人而獲得財物及利益,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爰請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孟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蔣沛瑜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4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4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jdk.top」之不實簡訊與A04,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4月30日 晚間7時38分許 夏普震旦泰山明志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iphone 15 pro 128g(黑)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 三星M34手機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 4萬3,890元 114年度偵字第12844號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5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日下午4時32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anek.top」之不實簡訊與A05,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日 晚間9時4分許 傑昇通信泰山明志二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空機1支 4萬861元 114年度偵字第13501號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綁定支付之信用卡卡號 (末8碼詳卷) 交易時間 統一超商門市 商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6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7時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6,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3時53分許 公園賞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佳士達5毫克x10 1,400元 113年度偵字第46724號 (第35-43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1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6分許 福興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7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2 A07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7時17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7,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6分許 頂安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咖哩雞排焗飯x1 麻油雞飯糰x1 泰國頭等艙梅子x1 統一UNI water純水PET5 GIZ00000000000000x1 比菲多減糖纖維471mlx2 427元 114年度偵字第18046號 (第23-29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8分許 價值1,000元之GASH點數 1,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9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39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3 A08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4日晚間6時42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lk.top」之不實簡訊與A08,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49分許 頂安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七星天藍香菸24支x8 寶亨6號香菸x10 2,120元 113年度偵字第49586號 (第13-22頁)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4分許 頂東門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4分許 價值1,000元之GASH點數 1,000元 113年5月5日 上午4時55分許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4 A09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9日晚間10時48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顧客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的信用卡/金融卡,請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unebk.top」之不實簡訊與A09,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1日 凌晨0時54分許 宏懋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00號1樓)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4425號 (第43-48頁) 113年5月11日 凌晨0時55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10 1,250元 113年5月11日 凌晨1時2分許 新龍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5 A1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下午5時3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hanbk.top」之不實簡訊與A10,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以身分證字號查詢) 113年5月15日 晚間11時31分許 新龍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1,490元之GASH點數x2 (OPEN錢包_玉山折抵10元) 2,970元 114年度偵字第11970號 (第35-47頁) 113年5月15日 晚間11時52分許 仁泰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價值1,490元之GASH點數 (OPEN錢包_玉山折抵15元) 1,475元 113年5月16日 凌晨0時32分許 一級棒門市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 價值1,690元之GASH點數 (OPEN錢包_玉山折抵8元) 1,682元 113年5月16日 凌晨0時33分許 大衛杜夫香煙(黑)x10 1,250元 6 A1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6日下午4時44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esabuk.top」之不實簡訊與A11,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2分許 后福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度偵字第55862號 (第35-45頁)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2分許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6日 晚間8時58分許 新宏盛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7 A12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A12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凌晨0時0分許 榮和門市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號5號) 價值2,000元之GASH點數 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21號 (第29、37-39頁) 113年5月18日 凌晨1時19分許 仁泰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統一麥香奶茶TP375x4 御茶園特上檸檬茶TP330x2 紅牌速纖纖維飲料TP330x2 比菲多原味瓶471ml(瓶)40x3 新北市環保兩用袋(中) 226元 8 A13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4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3,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23分許 向揚門市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5277號 (偵查卷第8-11頁)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27分許 Bourbon FET可樂口味軟糖x1 加倍佳棒棒糖x1 純粹喝咖啡重乳拿鐵275mlx1 桂格100%燕麥(顆粒 微甜)290x1 133元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57分許 羚陽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9 A1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46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4,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8日 晚間11時58分許 羚陽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4年度偵字第37003號 (第45-53頁) 113年5月19日 凌晨0時1分許 新陽光門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00號)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9日 凌晨0時1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 10 A15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晚間9時5分許,發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 https://usaniik.top」之不實簡訊與A15,致其陷於錯誤而點選網址連結,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XXXX-XXXX號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39分許 迴龍站 (新北市○○區○○路000號000號之0號) 寶可夢海豹球-15CMx1 飛利浦磁吸車用快充手x1 1,189元 114年度偵字第7993號 (第15-16 、49頁)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40分許 價值2,690元之GASH點數 2,690元 113年5月19日 上午3時42分許 七星硬盒20支x20 2,5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