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靜文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靜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1日5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Instagram,以暱稱「wenljw_」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限時動態中,張貼其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截圖內標註告訴人郭育安之帳號「 25.ggann」,並辱罵「破逼」等語(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本院卷第4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