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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2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2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麗容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簡麗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簡麗容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判決累犯論述所載),以及證據增列「被告簡麗容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一個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加熱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係以不同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且與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施用時間有別,行為態樣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累犯加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5號、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8月、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年6日,並與另案所犯竊盜案件接續執行,於113年2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以上構成累犯之事實為被告於審理時所自承(本院卷第198頁),並有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案判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在卷可按。檢察官既已指出有卷內上開資料等證明方法,主張被告為累犯。檢察官顯然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既已盡其舉證責任,衡以被告先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犯罪罪質均相同,足見其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有所警惕、戒慎,短期內再犯下本案,顯見其漠視法紀,經過前案之執行,仍不知悛悔改過,前案執行明顯無法有效教化其本性,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毒品犯罪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又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而其所犯屬自戕性行為,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尚輕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前擔任清潔人員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一㈠ 簡麗容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一㈡ 簡麗容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