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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2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2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麗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麗容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麗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並於115年2月1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13日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1紙附卷可按,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2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