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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2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2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國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國榮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國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已審結,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