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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睿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2支(均含64GB記憶卡)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A07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A000000000004、A000000000005、A000000000006、洪○○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據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沒收:㈠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前2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為「義務沒收」規定,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被告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惟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已同時載明聲請沒收之旨,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收。

㈡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2支(警卷第65頁),屬被告所有、供其

攝錄及儲存本案告訴人性影像(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認,是上開針孔攝影機2支為被告本案犯行所攝錄性影像(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附著物,核屬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且起訴書已載明聲請沒收針孔攝影機之旨,雖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依上揭說明,本院仍得於本判決內併予宣告沒收屬專科沒收之物之上開手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周映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502號被 告 A07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居臺南市○○區○○○00000號之旁

理髮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7為○○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員工,竟基於妨害秘密及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12時許、15時許,分別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英展公司2樓廁所天花板、垃圾桶旁裝設針孔攝影機,未經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同意,先後無故竊錄如附表「告訴人」欄編號1至3所示之人在廁所內如廁之非公開活動、脫下外褲及內褲露出裸露之屁股溝之性影像及身體隱私部位,並將攝得如附表「卷內照片」欄編號1至3所示之影像內容,儲存於其所有、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記憶卡內。嗣○○公司員工洪○○(真實姓名詳卷)如廁時發現A07所裝設之針孔攝影機,察覺有異,始未能拍到洪○○之如廁畫面而未遂,洪○○旋即通知公司主管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並扣得上開針孔攝影機2支。

二、案經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7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1)證明被告有於113年10月18日12時許、15時許,分別在○○公司2樓廁所天花板、垃圾桶旁裝設針孔攝影機之事實。 (2)證明被告利用所裝設之針孔攝影機,未經同意無故竊錄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如廁時如附表「卷內照片」欄所示之影像內容,並儲存在其所有、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記憶卡內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附表「告訴人」欄編號1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未經其同意,無故竊錄其如廁之非公開活動畫面、性影像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附表「告訴人」欄編號2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未經其同意,無故竊錄其如廁之非公開活動畫面、性影像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附表「告訴人」欄編號3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未經其同意,無故竊錄其如廁之非公開活動畫面、性影像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洪○○於警詢時之指訴 (1)證明被告將扣案之針孔攝影機擺放在英展公司2樓廁所垃圾桶旁之事實。 (2)證明告訴人洪○○如廁時,發現被告所置於垃圾桶旁之針孔攝影機,後將針孔攝影機取走而未能拍攝其如廁畫面之事實。 6 針孔攝影機所攝畫面14張(含密封袋中照片) (1)證明被告將扣案之針孔攝影機擺放在○○公司2樓天花板、廁所垃圾桶旁之事實。 (2)證明被告竊錄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如廁之非公開活動畫面、性影像之事實。 (3)證明被告放置於垃圾桶旁之針孔攝影機,經告訴人洪○○發現並取走之事實。 7 網路平台「蝦皮」訂單詳情擷圖2張 證明被告於網路平台「蝦皮」上購買本案使用之針孔攝影機2支。 8 被告員工履歷翻拍照片1張 證明被告為○○公司員工之事實。

二、經查,被告利用針孔攝影機攝得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如廁之非公開畫面,包含脫下外褲及內褲露出裸露之屁股溝畫面,依一般社會通念,裸露身體隱私部分可連結至與性相關之意涵,核屬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性影像,是被告係以一竊錄行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二罪之構成要件。然因上開各罪所保護者,均為個人隱私之同一自由法益,且以針孔攝影機攝錄性影像,必會伴隨實現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構成要件,再參酌刑法319條之1以下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章之立法理由,該等條文旨在強化隱私法益之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性名譽,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屬隱私權保障層升之法規競合「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被告對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分別所犯各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部分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5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2支,均係被告用以儲存本案所錄性影像之物,核屬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請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檢 察 官 周 映 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時間 卷內照片 1 A000000000004 (真實姓名詳卷) 113年10月17日12時40分許 警卷第57頁上方、密封袋之照片共3張 2 A000000000005 (真實姓名詳卷) 113年10月17日13時3分許 警卷第57頁下方、密封袋之照片共3張 3 A000000000006 (真實姓名詳卷) 113年10月17日13時17分許 警卷第59頁上方、密封袋之照片共3張 4 洪○○ 113年10月17日15時許 警卷第55頁下方之照片1張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