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3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世豪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葉展辰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9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傅世豪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傅世豪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下稱春天商務公司)之負責人,歐世偉則係傅世豪所經營之摩托邦有限公司員工。緣RAMOS JOVIN CIRUJANO(中文名:喬恩)前於不詳時間,向春天商務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詎傅世豪明知本案機車並未遭他人竊取,僅係相關租賃資料遺失,竟仍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製作委託書指示不知情之歐世偉,於民國113年2月16日17時5分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向司法警察指稱本案機車於113年2月1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發現遺失,而對不特定人誣指犯罪。嗣經警於113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在臺南市○○區○道0號公路北向303公里麻豆出口匝道前,查獲SIROT RICHARD LEE PUYOD(中文名:瑞查)騎乘本案機車,遂以現行犯逮捕,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終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終知自白本案犯行不諱,而迄被告為上開自白時止,尚無人因被告之誣告犯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車輛係因分期
買賣而將車輛交付他人,竟為取回本案車輛,謊報車輛遭竊盜遺失之刑事案件,容任他人受刑事處分危險之發生,且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本案犯行,浪費司法資源,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於審理程序中終知坦承犯行,尚非不知悔悟,且實際上並無他人因被告本案犯行受刑事追訴;兼衡被告所誣告之罪名、犯罪動機;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證據清單卷目【警卷】國道警四刑字第1140008134號【偵卷】114年度偵字第19940號【本院卷】114年度易字第2359號
一、供述證據㈠被告傅世豪①113年12月21日另案警詢筆錄(警卷第5至8頁;同偵卷第64至66
頁)②114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至4頁)③114年10月1日偵訊筆錄(偵卷第97至100頁)④114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13至114頁)
㈡證人歐世偉①113年2月16日另案警詢筆錄(偵卷第47至48頁)②114年9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卷第77至79頁)㈢證人瑞查(SIROT RICHARD LEEPUYOD)①113年12月21日另案警詢筆錄(警卷第9至13頁;同偵卷第57至60
頁)②113年12月22日另案偵訊筆錄(偵卷第61至63頁)
二、非供述證據㈠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3年12月21日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5-19頁)㈡傅世豪113年12月22日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21頁)㈢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1頁
)㈣【瑞查另案侵占不起訴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
度偵字第395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19至20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4年7月23日
國道警四刑字第1140011471號函(偵卷第31至32頁)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警員楊英平114年7月10
日出具之職務報告(偵卷第43頁)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偵卷第45頁
)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49頁)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53頁)㈩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113年2月16日委託書(偵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