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正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1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正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正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另有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統一超商致聖門市消費新臺幣(下同)58元、於113年9月19日晚間6時5分許在爭鮮外帶壽司台南店消費120元、於113年9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國營臺灣鐵路公司消費80元、於113年9月21日中午12時14分許在統一超商致聖門市消費58元、於113年9月21日晚間6時21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台南車頭門市消費63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未論及上開補充之5筆刷卡消費款項,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有後述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37頁),足使被告有實質答辯之機會,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本案刷卡消費行為,乃係本於同一侵占卡片消費之犯罪
動機,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翁聖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揭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竟侵占告
訴人遺失物即信用卡,復盜刷其信用卡購買物品,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之意見,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及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盜刷本案信用卡消費2,796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復查無過苛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侵占之信用卡1張,雖屬被告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
然本院審酌該信用卡客觀價值低微,且屬特定身分之憑證,為具個人高度專屬性之物,並經告訴人向發卡銀行辦理止付,原卡片已失去功用,如對該信用卡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152號被 告 張正淞 男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正淞於民國113年9月3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新光三越內,拾得翁聖家遺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信用卡侵占入己。
二、張正淞侵占上開信用卡後,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商店名稱(地址)」欄所示之商店,持本案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消費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致如附表「商店名稱(地址)」欄所示之商店陷於錯誤而授權同意交易,而使不知情之該等商店人員與張正淞完成交易,足生損害於翁聖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翁聖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正淞於警詢時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 ㈠其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地拾獲本案信用卡並侵占入己之事實。 ㈡其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商店名稱(地址)」欄所示之商店,持本案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消費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翁聖家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 ㈠其於113年9月3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新光三越內,遺失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 ㈡本案信用卡遭盜刷如附表編號1至21「消費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13年9月3日至113年9月21日之刷卡明細資料、帳單明細畫面、113年9月4日監視器影像畫面共計8張 證明: 被告於如附表「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商店名稱(地址)」欄所示之商店,持本案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消費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張正淞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盜刷本案信用卡消費之行為,均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張正淞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沒收:查被告張正淞就犯罪事實欄二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21「消費時間」、「商店名稱(地址)」欄所示時間、地點,持本案信用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至21「消費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翁聖家,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 芷 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依時間順序) 消費時間 商店名稱 (地址) 消費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9月3日 晚間8時02分01秒許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區○○路000號) 205元 2 113年9月4日 上午10時53分07秒許 全聯臺南長榮門市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29元 3 113年9月4日 中午12時43分29秒許 遠東百貨臺南成功分公司 (臺南市○區○○路000號) 229元 4 113年9月4日 下午5時45分29秒許 全聯臺南開元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號) 99元 5 113年9月4日 晚間7時18分40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75元 6 113年9月5日 下午5時21分22秒許 全聯臺南開元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號) 94元 7 113年9月5日 下午5時56分25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75元 8 113年9月6日 上午11時58分56秒許 統一超商致聖門市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45元 9 113年9月6日 下午5時46分54秒許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 80元 10 113年9月7日 上午11時59分47秒許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 80元 11 113年9月7日 晚間6時12分43秒許 南紡購物中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67元 12 113年9月8日 中午12時45分43秒許 梁社漢排骨臺南新光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20元 13 113年9月8日 下午5時58分22秒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前站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0號) 56元 14 113年9月9日 下午5時59分41秒許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 80元 15 113年9月10日 晚間6時34分22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9元 16 113年9月11日 晚間6時08分09秒許 三商巧福成功店 (臺南市○○區○○路00號) 109元 17 113年9月12日 晚間6時05分06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9元 18 113年9月13日 下午1時05分11秒許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 80元 19 113年9月13日 晚間6時36分27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9元 20 113年9月14日 下午1時05分33秒許 統一超商致聖門市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58元 21 113年9月14日 晚間7時26分18秒許 三商巧福長榮店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