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松峯選任辯護人 李門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松峯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源貳個、充電線貳條、微型攝影鏡頭肆顆、記憶卡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松峯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8日8時48分前某時,在臺南市安定區文科里管寮13之22對面之安定賽車場,將針孔攝影機(含鏡頭、充電線、記憶卡及行動電源)二組藏放在該賽車場之廁所二間,於附表編號6至8、10、12、16、18所示之時間,無故攝錄附表編號6至8、10、12所示之人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附表編號16、18所示之人如廁或更衣之過程,因劉松峯設置之該組針孔攝影機鏡頭角度遭遮蔽物遮擋,遂竊錄未果,因而不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松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編號6至8、10、12、16、18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即安定賽車場負責人李垣親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㈣卷附現場照片、被告設置針孔攝影機錄影畫面截圖、竊錄性

影像錄影畫面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警員杜書瑜、偵查佐楊宗憲113年11月23日職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02月14日勘驗筆錄、竊錄性影像錄影光碟。

㈤搜索暨扣案物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二份。

三、論罪:核被告就附表編號6至8、10、12所示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就附表編號16、18所示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臨近之二間女廁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攝錄他人性影像,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施較為合理,為實質上一行為;被告以實質上一行為攝錄如附表編號6至8、10、12所示之性影像;另著手於攝錄如附表編號16、18所示之性影像而不遂,被害人相異,侵害法益有別,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斷。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雖非無見,然被告安裝針孔攝影機之行為單一,本院認為仍應論以想像競合為妥,附此敘明。

四、量刑及沒收之宣告:㈠審酌被告為年滿50歲具有正當職業之成年男性,竟於賽車活

動場地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攝錄進入該女廁之男女如廁、更衣之畫面,所為對附表編號所示6至8、10、12、16、18所示告訴人性隱私之侵害非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攝錄之性影像並未流出,未致上開告訴人損害擴大;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安裝於女廁內之針孔攝影機二組(各組均含微型攝影鏡

頭一顆、充電線一條、記憶卡一片及行動電源一個),乃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其中記憶卡亦為性影像之附著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19條之5之規定諭知沒收;至被告遭查獲後主動交付而扣案之微型攝影鏡頭二顆、記憶卡二片,乃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28日8時48分前某時,在臺南市安定區文科里管寮13之22對面之安定賽車場,將針孔攝影機(含鏡頭、充電線、記憶卡及行動電源)二組藏放在該賽車場之廁所二間,於附表編號1至5、9、11、13至15、17所示之時間,無故攝錄附表編號1至5、9、11、13至15所示之人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而附表編號17所示之人如廁或更衣之過程,因劉松峯設置之該組針孔攝影機鏡頭角度遭遮蔽物遮擋,遂竊錄未果,因而不遂。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5、9、11、13至15、17所示告訴人告訴被

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9條第1項及其未遂犯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附表編號1至5、9、11、13至15、17所示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院原應就被告無故攝錄如附表編號1至5、9、11、13至15、17所示性影像犯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編號 竊錄時間 告訴人 竊錄地點 竊錄結果 備註 1 113年7月28日8時48分 AC000-B11336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面對門扇之左邊廁所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2 113年7月28日8時58分 AC000-B11337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更衣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3 113年7月28日9時2分 AC000-B11336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4 113年7月28日9時23分 AC000-B113365(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5 113年7月28日9時27分 AC000-B11338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更衣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6 113年7月28日9時30分 AC000-B11336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7 113年7月28日9時38分 AC000-B11336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8 113年7月28日9時45分 AC000-B11339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9 113年7月28日9時57分 AC000-B11337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更衣、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0 113年7月28日10時7分 AC000-B11338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11 113年7月28日10時25分 AC000-B11337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2 113年7月28日10時35分 AC000-B11338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13 113年7月28日10時43分 AC000-B11336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4 113年7月28日10時49分 AC000-B11336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5 113年7月28日10時55分 AC000-B11338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錄得如廁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6 113年7月28日10時許 AC000-B11338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面對門扇之右邊廁所 因被告鏡頭角度遭遮蔽物遮擋,故此間廁所攝得之影像呈現全黑狀態,未成功攝得AC000-B113387如廁、更衣影像。 17 113年7月28日9時至10時許 AC000-B11337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因被告鏡頭角度遭遮蔽物遮擋,故此間廁所攝得之影像呈現全黑狀態,未成功攝得AC000-B113371更衣影像。 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18 113年7月28日11時20分 AC000-B11336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同上 因被告鏡頭角度遭遮蔽物遮擋,故此間廁所攝得之影像呈現全黑狀態,未成功攝得AC000-B113363如廁影像。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