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博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22時,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Threads」上,以帳號「ogk888」發表「我幫忙鑑定過了 打槍牛肉湯被我打槍,那就代表......各位,你懂的基本上府x、旗X、阿X、X村、鬍X、六X都是用同一間的粉 我就納悶,怎麼一堆人還在那哪間湯比較好?」等之貼文,足生損害於陳群昱之名譽及其所經營「六千泓佐牛肉湯」之信用。因認被告林彥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妨害信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群昱告訴被告林彥博加重誹謗、妨害信用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彥博所為係涉刑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妨害信用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林彥博與告訴人陳群昱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陳群昱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81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卷第59、6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