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明婷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明婷幫助犯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犯罪事實
一、黃明婷雖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綁定拍賣網站帳號使用,會幫助他人用以販賣不法商品,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所綁定之拍賣網站帳號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亦不違背其幫助本意之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17時32分許前不久,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甲帳戶)交付予友人「駱杰瑩」使用。「駱杰瑩」則於112年10月14日17時32分許,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將甲帳戶作為帳號「qu47882」之收款帳戶後,明知老花眼鏡為醫療器材,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112年12月12日前之不詳時日,以上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熱賣老花 新款大框防藍光老花鏡 變色老花 女款超輕便攜老花鏡 大框顯瘦老花鏡 時尚優雅 老花眼鏡 高清 防藍光 眼鏡」之廣告,以表示有老花眼鏡可供販賣而陳列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陳情案件回覆表、蝦皮拍賣網站網頁截圖、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4日桃衛藥字第1120122823號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2年12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21017J號函暨附件(帳號「qu47882」之註冊資料、綁定銀行帳號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4年2月18日桃衛藥字第1140012738號函暨附件(帳號「qu47882」之調查卷證及處理結果資料)、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
(二)被告為幫助犯,考量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之發生該事實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之情形而言,二者要件不同,其惡性程度非無輕重之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為本案行為前,無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職業(餐飲業)、智識程度(高職學歷)、家庭及經濟狀況(未婚,沒有小孩,父親罹患癌症)、犯罪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再為督促被告確實悔過向善,並有正確之法律觀念,本院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千元,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