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庭絨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朶玫黎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庭絨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