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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宗道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40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宗道明知「隆一 天然椰子花蜜糖」、「銀川 有機南瓜純米粉」、「義大利糙米米寬扁麵」、「銀川有機糯米粉」商品圖片,係陳怡安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非經陳怡安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陳怡安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前之不詳時間,使用電腦裝置登入蝦皮購物網站、樂天市場,以「美纖小舖 健康吃在這裡」、「萬寶無限商場」、「美纖小舖」賣場,刊登出售上開商品之訊息,並在出售商品訊息網頁上,擅自重製陳怡安前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張貼至該網頁上而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陳怡安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陳怡安授權使用上開著作之陳葳芸上網瀏覽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一)本案原係由陳葳芸於113年11月24日向警方報案,指稱其蝦皮賣場上之商品圖片遭被告盜用,而該商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陳怡安於114年5月13日偵訊時表示,係經由陳葳芸告知,始知所創作之商品圖片遭人盜用,並當庭提出本件告訴。則陳怡安究係何時知悉上情,攸關其告訴有無逾期,應先予查明。

(二)經本院傳訊陳怡安、陳葳芸,陳怡安表示是在113年間,陳葳芸透過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告知此事,確切時間已不復記憶,嗣經陳葳芸當庭查找其手機內與陳怡安之對話紀錄後,陳葳芸陳稱其是在113年6月28日以LINE告知陳怡安,其警詢報案所述內容與113年6月28日告知陳怡安之事,係同一件事等語。準此,堪認陳怡安於113年6月28日,已經知悉被告涉嫌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商品圖片,則其遲至114年5月13日偵訊時始提出本件告訴,顯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