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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仁可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96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仁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四所示之賠償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

扣案之行動硬碟壹顆沒收。

事 實

一、王仁可明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遊戲軟體,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上開遊戲軟體執行時顯示之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著作權及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任天堂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不詳時間起,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設備連線登入「白嫖網」網站,下載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任天堂遊戲軟體,並儲存於PCloud或Google雲端硬碟,再以網路設備連線登入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agt19bw6ct」經營「夯賣電玩任天堂 NS Steam PS4/PS5 Xbox數位專營店」網路商店,刊登「【現貨】PC版 S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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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任天堂公司委由徐宏昇律師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審理中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行動硬碟1顆,及蝦皮帳號「agtl9bw6ct」訂單紀錄、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操作說明截圖(見警卷第17至21、37至40、57至59、65至82、85至88、94至107、139至141、204至209頁)、「咸鱼单机」網頁截圖(見警卷第131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9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910005S號函檢附之帳號「agtl9bw6ct」用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42至154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61至168頁)、PCloud雲端硬碟目錄表、Google雲端硬碟截圖(見警卷第169至198頁)、鑑定意見書暨鑑定資格證明書、扣押物品鑑定過程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41至56、60至84、89至109、111至1

30、137至138、210至222、223至260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告訴人先後於113年6月6日、同年7月22日、同年7月23日,在被告經營之上開蝦皮購物網站下單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其雙方買賣之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即成立,復已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被告之販賣行為已然既遂,而已生散布之結果無疑。又告訴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盜版遊戲軟體之目的,或因不確定被告所販售者是否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商標權之商品,而兼有自行蒐證之目的,然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破獲販賣偽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偽品意思之人,向販賣偽品之人購買,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而僅能論販賣之人販賣未遂罪之情形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未洽,惟上開罪名所適用之法條同一,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僅各論1次上開罪名。再其以接續販賣而散布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謀私利,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尊重他人商標權之正確概念,並損害告訴人之權益,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販賣與公開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商品之時間、數量、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3頁)、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參酌告訴人於前揭陳報狀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雙方如附表四所示之和解契約內容,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見本院卷第99頁)。倘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之行動硬碟1顆,內有如附表三所示未經任天堂公司授權重製之盜版遊戲軟體(見警卷第216至220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業與任天堂公司達成和解,分期賠償金共計30萬元,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品分類 註冊證號 商標權期限 1 MARIO 9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2 SUPER MARIO 9 00000000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116年5月15日 3 MARIO PARTY 9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4 Nintendo 9 86 0000000000000000 116年8月15日 120年2月15日 5 NINTENDO 9 00000000 116年8月15日 6 Nintendo 9 00000000 119年2月15日 7 寶可夢 9,28 00000000 116年3月31日 8 寶可夢 晶鑽 9 00000000 120年12月15日 9 寶可夢 鑽石 9 00000000 120年3月15日 10 寶可夢 晶燦鑽石 9 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 11 寶可夢 明珠 9 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 12 寶可夢 珍珠 9 00000000 120年2月28日 13 寶可夢 明亮珍珠 9 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 14 Pokémon 9 00000000 119年4月15日 15 MARIO BROS. 9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16 SUPER MARIO BROS. 9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17 SUPER MARIO 3D WORLD 9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18 Bowser 9 00000000 121年12月15日 19 THE LEGEND OF ZELDA 9 0000000000000000 116年7月31日 120年9月30日 20 THE LEGEND OF ZELDA TEARS OF THE KINGDOM 9 00000000 122年6月15日 21 FIRE EMBLEM 9 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22 KIRBY 9 0000000000000000 116年8月15日 116年8月15日 23 SUPER MARIO ODYSSEY 9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24 寶可夢朱 9,28 00000000 121年11月15日 25 MARIO KART 9 00000000 120年11月15日 26 THE LEGEND OF ZELDA BREATH OF THE WILD 9 00000000 116年8月15日 備註 編號1至14為蒐證購得之盜版任天堂Switch遊戲軟體侵害之商標權明細;搜索扣得之行動硬碟內,則有編號1至3、6至7、15至26所示之商標權遭侵害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購得之盜版任天堂遊戲軟體 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 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 1 瑪利歐派對 Super Mario Party MARIO PARTY SUPER MARIO MARIO 2 任天堂世界錦標賽NES版 Nintendo World Championships:NES Edition NINTENDO 3 晶燦鑽石+明亮珍珠【電腦版】 Pokémon Brilliant Diamond Pokémon Shining Pearl 寶可夢、寶可夢晶鑽、寶可夢鑽石、寶可夢晶燦鑽石、寶可夢明珠、寶可夢珍珠、寶可夢明亮珍珠、Pokémon附表三:

編號 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名稱 侵害任天堂公司 商標權 檔案位置 1 The Legend of Zelda:Breath of the wild POKEMON 寶可夢 寶可夢朱 THE LEGEND OF ZELDA, THE LEGEND OF ZELDA BREATH OF THE WILD, THE LEGEND OF ZELDA TEARS OF THE KINGDOM Google雲端 2 Pokémon Scarlet 同上 3 ARMS 同上 4 Fitness Boxing 2:Rhythm&Exercise 同上 5 Pokémon Brilliant Diamond 同上 6 Pokémon Shining Pearl 同上 7 Pokémon Violet 同上 8 The Legend of Zelda:Tears of the Kingdom 同上 9 Fire Emblem:Three Houses FIRE EMBLEM, KIRBY, Nintendo MARIO KART, MARIO PARTY,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MARIO BROS., MARIO, POKEMON, SUPER MARIO 3D WORLD, Bowser, SUPER MARIO ODYSSEY, Switch模擬器 10 The Legend of Zelda:Tears of the Kingdom 同上 11 New Super Mario Bros.U Deluxe 同上 12 Pokémon:Let's Go,Pikachu! 同上 13 Pokémon:Let's Go,Eevee! 同上 14 Hyrule Warriors Age of Calamity 同上 15 Super Mario 3D World+Bowser's Fury 同上 16 Pokémon Legends:Arceus 同上 17 Kirby's Return to Dream Land Deluxe 同上 18 Super Mario Party 同上 19 Xenoblade Chronicles 3 同上 20 Mario Party Superstars 同上 21 Super Mario Odyssey THE LEGEND OF ZELDA TEARS OF THE KINGDOM THE LEGEND OF ZELDA 同上 22 Mario Kart 8 Deluxe 同上 23 The Legend of Zelda:Breath of the wild 同上 24 Pokemon Scarlet 同上 25 Pokemon Violet 同上 26 Pokémon Shield 同上 27 Pokémon Sword 同上 28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MARIO BROS., MARIO FC附表四:

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分六期給付。被告應於115年2月5日前支付150,000元,第二期至第六期於115年3月5日、115年4月5日、115年5月5日、115年6月5日、115年7月5日前各支付30,000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99頁和解契約第2條)。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