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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智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佳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佳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佳佩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與他人使用,極易遭犯罪者利用為犯罪工具,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犯罪密切相關,提供帳戶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犯罪之用,竟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前之不詳時日,提供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佳佩)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郭俊佑(所涉違反商標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88號案件提起公訴),再由郭俊佑提供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吳福平」之大陸地區人士供其使用。「吳福平」取得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後,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使用之商品」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且明知其販售之「肌膚之鑰隔離霜」係仿冒上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先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q43jlgp6k8」綁定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作為收取蝦皮拍賣貨款之用,復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q43jlgp6k8」經營「莉莉大掌櫃美妝護膚」賣場,公開刊登販售侵害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之商品照片及標榜為「正品、正貨」之不實販售訊息,供不特定人標購,而透過網際網路向不特定公眾散布上開訊息之方式施用詐術,並以此方式販賣、陳列侵害前揭商標權之商品。嗣吳偉蘋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3時許,上網瀏覽前揭蝦皮拍賣網站內所刊登之不實商品資訊後,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3時12分許,以新臺幣(下同)1,515元(不含運費)向「吳福平」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隨後於110年12月間經吳偉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方送請鑑定,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仿冒品,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犯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佳佩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①被告林佳佩之於偵查及另案警詢及偵查之供述;②另案被告郭俊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③證人即告訴人吳偉蘋於警詢中之證述;④證人張易書於警詢中之證述;⑤蝦皮拍賣網站「莉莉大掌櫃」蝦皮拍賣網站「莉莉大掌櫃美妝護膚」賣場截圖、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資料、告訴人吳偉蘋與帳號「q43jlgp6k8」對話紀錄、附表二所示商品照片共計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智慧財產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⑥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商標註冊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⑦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商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⑧蝦皮拍賣網站帳號「q43jlgp6k8」綁定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之提領明細資料、蝦皮拍賣網站帳號「q43jlgp6k8」之註冊資料;⑨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佳佩)之申設資料、自111年1月5日至111年6月2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林佳佩否認犯罪,辯稱:郭俊佑跟我借帳戶說他朋友要在蝦皮拍賣網站買東西,他朋友我不認識,我不知道他要賣假貨等語。

五、經查:㈠關於被告被訴幫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⒈告訴人吳偉蘋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3時許,上網瀏覽前揭蝦

皮拍賣網站內所刊登之商品資訊,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3時12分許,以1,515元(不含運費)向「吳福平」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隨後於110年12月間經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方送請鑑定,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仿冒品等情,有蝦皮拍賣網站「莉莉大掌櫃美妝護膚」賣場截圖、蝦皮拍賣網站訂單資料、告訴人吳偉蘋與帳號「q43jlgp6k8」對話紀錄、附表二所示商品照片共計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智慧財產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商標註冊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商標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按(警卷第27至42、77至87頁),是告訴人購買之上開商品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固可認定。

⒉然而,證人郭俊佑於警詢時證稱:上開蝦皮帳號所綁定之金

融帳號是我朋友林佳佩所有,這帳號是中國籍男子吳福平他向我借金融帳號,要作代購彩妝化妝品用途,大概是110年5

月間(詳細時間已忘記),吳福平向我說要經營蝦皮拍賣帳號作彩妝化妝品代購買賣,要實名認證需要綁定一個台灣人的金融帳號,我就找林佳佩借帳號及個資給吳福平使用,我有在110年5月份前(詳細時間已忘記)提供給吳福平使用,他向蝦皮公司註冊時,發現我金融帳號已認證過其他帳號,不能註冊,所以我才找林佳佩商量,並將林佳佩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及個資供借吳福平使用等語(警卷第6至7頁);於偵訊時證稱:之前我在飯局認識一個大陸朋友叫吳福平,他 說想要做蝦皮問我能不能提供帳戶,我原本提供我自己的 帳戶,但我之前買跨境商品時蝦皮強制要我做實名制,所 以吳福平就說我的帳戶已經做過實名認證,他無法再使用 我的帳戶去辦蝦皮帳號,因此要我去借,我就跟林佳佩說 我朋友想要做蝦皮賣正常東西,可否跟她借帳號,林佳佩 就借我了,具體時間我記不起來,大約2年前,與林佳佩是朋友,認識5至6年,林佳佩跟我家人及朋友也很熟等語(偵一卷第36至38頁)。⒊依據證人郭俊佑上開證述,上開蝦皮賣場係伊提供被告之帳

戶給「吳福平」申請蝦皮賣場並綁定,賣場內商品之銷售係自稱「吳福平」之大陸人士經營,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自行申請或經營上開賣場,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看過「吳福平」經營之蝦皮賣場,或知悉或可預見該賣場販賣商品張貼之商品訊息或價格,自難以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證人郭俊佑用以供他人經營蝦皮賣場,即認定被告能判斷該蝦皮賣場有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是被告辯稱不知道其提供本案金融帳戶綁定之蝦皮賣場所販賣之商品是仿冒商標之商品等語,應堪採信。

㈡關於被告被訴幫助加重詐欺部分:

承上,被告無從知悉或預見上開蝦皮賣場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且上開賣場標示「正品、正貨」等語,亦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所為,不能認定被告有知悉或預見他人施用詐術而仍為幫助之犯意及行為。

六、綜上,被告上開所為,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並不足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幫助加重詐欺、幫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 1 00000000 cle de peau BEAUTE (stylized)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9月30日 化妝品、洗髮精等。 2 00000000 cle de peau BEAUTE(logo)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9月30日 化妝用品、香水等。 3 00000000 肌膚之鑰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12月15日 化妝品、化妝水等。 4 00000000 cle de peau BEAUTE (stylized)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9月30日 化妝品、化妝水等。 5 00000000 cle de peau BEAUTE(logo)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9月30日 化妝品、化妝用具等。 6 00000000 肌膚之鑰 日商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12月15日 化妝品、化妝水等。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仿冒肌膚之鑰商標隔離霜 2 個 經鑑定係仿冒商品。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