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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代 表 人 JEFFREY L. MYERS男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陳淑真律師戴宇欣律師被 告 鄭金樹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陳述同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並補述:被告無從預見中國廠商寄錯貨物,對本案無故意及過失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