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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瑞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瑞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仲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287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