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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正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正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正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正坤因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79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