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星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星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星源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20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8月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