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宸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宸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宸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