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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威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8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