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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啓和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啓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啓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771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