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6年1月15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