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勝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勝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公共危險、妨害秩序、恐嚇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5年8月31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