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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鎮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鎮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其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10月11日,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翎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