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諾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諾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諾亞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04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5月26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