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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嘉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70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7年4月27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