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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銘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銘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駁回原審即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1號所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7月,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部分,並於109年6月29日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於109年8月18日確定;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7月26日確定。嗣上開案件罰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94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6萬5千元;2件本院判決確定部分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9年9月22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10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4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