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聲 請 人 鄭銘宗即受判決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銘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銘宗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