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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弘偉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弘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弘偉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書狀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