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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政德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政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德因犯背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等,有上開聲請狀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執聲卷第7頁;聲字卷第1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6日 111年3月6日至113年3月10日 111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5日 112年06月05日 113年0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25日 112年07月25日 113年04月17日 備註 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 2、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7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48號。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取財 背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間某日 111年3月4日至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3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112年度易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14日 113年03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112年度易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17日 113年04月24日 備註 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 2、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7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48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81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