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志成
何宇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銷燬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成、何宇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2841、3132、3449、3452、3566、113年度偵字第7053、113年度營偵字第679號提起公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現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偵八隊保管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毀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蘇志成、何宇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28號案理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內含化學原料丙酮、二氯甲烷、溴、乙醇、甲胺等成分,現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偵八隊代保管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7日刑理字第112606174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詢問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被告等及其選任辯護人等均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聲沒卷第277至284頁)。
㈡另觀之卷附扣案物照片及參酌上開鑑定報告,本院考量本案
扣案化學原料數量龐大、對人體具有毒性、刺激性,並具備一定之腐蝕性,而於保管上可能發生逸漏而易生危險,且包裝簡陋不便保管,另審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上開意見,以及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對本案之答辯、對本案扣案毒品、上開鑑定書均同意相關證據有證據能力之陳述,本院認扣案之上開扣案化學原料,既已取證鑑定完畢,且對於本案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不生任何侵害,為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應命執行機關毀棄之。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委保字號 1 丙酮 1桶 113年度委保字第3號 2 丙酮 4桶 同上 3 溴 1桶 同上 4 甲苯 1桶 同上 5 二氯甲烷 1桶 同上 6 二氯甲烷 1桶 同上 7 乙醇(酒精) 1桶 同上 8 甲胺 1桶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