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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漢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漢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漢澄因犯賭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漢澄因犯賭博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賭博 有期徒刑6月(3次) ①105年8月28日至108年4月30日(聲請書附表漏載「至108年4月30日」應予補充) ②108年6月間至108年8月16日 ③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3月26日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12號等 臺中地院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 110/09/27 臺中地院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10號」,應予更正) 110/05/20 臺中地檢111年執撤緩字第71號(定刑1年4月,已執畢) 111/06/14(臺中地院111年度撤緩字第73號裁定撤銷緩刑,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11年度撤緩字第73號 111/08/01 2 野生動物保育法 有期徒刑6月 109/05/11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52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41號 112/04/28 同左 112/06/03 臺南地檢114年執更字第899號 114/04/07(臺中地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撤銷緩刑,中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86號抗告駁回,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中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86號 114/04/07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