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AC000-A112082(姓名、地址詳卷)相 對 人 李亮呇(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案件(113年度刑全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刑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AC000-A112082(姓名、年籍詳卷)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李亮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刑全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業已成立調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就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刑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即債權人,渠聲請撤銷該件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