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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全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全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全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三罪之罪質、行為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所示各罪,案情單純,本院裁量空間有限,因認尚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