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明異議人 吳宗融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114年度所有的案件,分別有有期徒刑、拘役,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9條「二以上之有期徒刑,重刑先執行」之規定,因有期徒刑及拘役有插接執行情形,致影響受刑人明年2月申報假釋之權益,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狀雖陳明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9條「二以
上主刑之執行,重刑先執行」之規定,因有期徒刑及拘役插接執行,致影響聲明異議人假釋權益,惟聲明異議狀未載明聲明異議人係哪些經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執行刑案件之具體案號,因檢察官插接執行致影響其假釋權益?則聲明異議人究係對其所犯哪些案件之執行順序有所爭執,即不明確。法院無法確定受刑人於本件異議的範圍,自無法進行明確有效之審理,首先說明。
㈡聲明異議人雖聲請標的不明確,致本院無法進行審理,詳如
前述。惟本院審酌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所載,聲明異議人經宣告拘役經指揮執行部分為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6237號執行拘役30日、114年執字第1588號執行拘役120日;有期徒刑部分則有114年執字第1588號執行有期徒刑5月、同年執更字第427號執行有期徒刑8月、同年執字第5963號執行有期徒刑6月、同年執字第6949號執行有期徒刑3月。聲明異議意旨稱「受刑人114年所有的案件」,究係指哪些案件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執行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在聲明異議人未陳明具體案號之情形,實無法代替聲明異議人決定其聲明異議之範圍。
四、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內容及範圍均不明確,本院實難進行審理,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