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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育松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因另案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51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1月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5日南檢和子114執11856字第11491023500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紙附卷可按,本案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乃裁定自115年1月2日起撤銷羈押,有本院裁定書附卷可按。從而,本案既已撤銷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