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0號聲明異議人 陳君盈受 刑 人 陳國楨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書案號:114年執字第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陳君盈之父陳國禎身體狀況不佳,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已曾因心臟衰竭戒護就醫,嗣又於同年3月17日因血氧低、肺炎等病症再次送醫,實在不宜收容,希望可以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自須以受刑人本人,或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之。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2697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113年12月18日確定,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14年執字第305號分案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核無訛,上開事實自先堪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雖執前詞,向本院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准受刑

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女兒,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且受刑人已成年、亦無受監護宣告或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之紀錄,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索引卡查詢結果各1份存卷可參,堪認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其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