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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0號聲 請 人 傅奎源上列受裁定人因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冷錢包USB一個(內含119,697顆USDT,助記詞一張)、OPPO廠牌reno4行動電話一支應發還傅奎源。

理 由本件被告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前將受裁定人傅奎源之冷錢包USB一個(內含119,697個USDT,助記詞一張)、OPPO廠牌reno4行動電話一支予以扣押,茲該扣押物與本案犯罪無關,且已無留存之必要,檢察官對於發還扣押物亦表示無意見,應即發還受裁定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5-05-15